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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完善注会行业行政管理事项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作者:陈丽君  浏览:次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对调整完善注会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作出规定。

《通知》对原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本土化转制情况和本年度设立分所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情况通报相关的省级财政部门。

《通知》决定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

《通知》还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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